壹、複試(專題簡報及口試)測驗日期:113年12月15日(星期日),設臺北考區舉辦。
地點:金甌女中。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杭州南路二段1號
※注意事項:參加專題簡報及口試人員應依入場證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報到;凡逾時經唱名3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參加或補行專題簡報及口試。
貳、複試(專題簡報及口試)當日應攜帶之查驗證件:
一、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保卡、駕駛執照之任二者身分證件正本)、學歷證件(博士學位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英文檢定證明文件及其他資格證件之正本。
二、英文檢定條件(擇一):
1.TOEIC測驗700分以上。
2.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初試以上。
3.通過IELTS 5.5以上。
4.TOEFL(紙筆型態)520分以上。
5.TOEFL(電腦型態)190分以上。
6.TOEFL(IBT)68分以上。
7.外語能力測驗(FLPT):三項筆試總分200以上,口試S-2以上。
三、研究所(碩士、博士)成績單正本。
四、以原住民族身分報考者,須另查驗註記原住民族身分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以身心障礙身分報考者,須另查驗在報名截止前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正本。
五、學歷證件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學歷者,應另繳驗下列文件之正本:
1.檢具外國學歷者: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中文譯本。
(2)在國外就學期間出入境護照(有關就學期間之入出境資料,請先標註,俾利加速審查作業)。
2.檢具大陸地區學歷者(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核可之畢業證書。
(2)教育部核定之學歷採認公文書。
3.檢具香港或澳門學歷者(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1)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機構驗證之學歷證件。
(2)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 證明。
4.修業起訖期間之香港或澳門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入境紀錄證明。
(1)以相關科系報考者,須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應同時繳交其中文譯本)。
(2)以上學歷證件如未於複試時繳驗其正本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六、以相關科系報考者,須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應同時繳交其中文譯本)。
七、以上學歷證件(博士學位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未於複試時繳驗其正本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八、以上經審查若發現有舞弊、冒名頂替、偽造、變造、假借、冒用、塗改或其他重大違規、不合法令規定之情事,以及不符報考資格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錄取進用後發現,即以免職處理,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不得異議。
※其他注意事項,請應考人務必詳閱複試入場證,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5.考場暨交通資訊如下(詳附件)
金甌女中:台北市大安區杭州南路二段1號